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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釋字第685號|大法官會議解釋|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

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 四五三九 二號函,係闡釋營業人若自己銷售貨物,其銷售所得之代價亦由該營業人 自行向買受人收取,即為該項營業行為之銷售貨物人;又行政法院(現改 制為最高行政法院)八十七年七月份第一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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